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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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刘春田

页数:51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3003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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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与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导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学科的性质与地位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节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编 商业秘密法
第七编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参考书目

节选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现代财产法通常由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这三个相互区别、关联、依存的部分构成。财产权也是由相应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组成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共为财产权,又互相区别,源自它们各自的对象不同。物权的传统对象是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要,有体有形的“物品”。随着技术的进步,物品的范围也在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成为物权的对象。债权的对象是以作为或不作为存在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等有形无体的“知识”。债权的对象是“行为”,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性的特征。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是法定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可见,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无须赘言。以下着重分析同为绝对权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品”。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在“虚”中“拟”出来的“实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物权与知识产权同为绝对权,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滥用权利,物权行为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为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对物权的限制性规定,是个别现象,比如,对物权在相邻关系中的限制等。知识产权行为,除了要遵循与物权相同的约束条件外,法律还明确、具体、广泛地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说,物权人的权利,除个别情况外,权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行使的。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法律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把某些知识产权同时赋予了非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行使原本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易言之,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着一个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共享的领域。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鲜见的。  (3)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也可以通过对“物”的事实控制来实现,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则无法通过对“知识”实行“事实占有”来实现其利益,必须仰仗法律建立的观念加以保障。物权的对象多为物品实体,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对象——物时,则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同一物品的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知识一旦被设计、描述出来,就可以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例如,一件艺术作品或技术成果可能同时被多数人在不同的地点,借助于不同的载体作相同的使用,且相互之间互不排斥、互不影响。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得以彰显其存在的载体,就可再现,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性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对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的权利,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幅油画,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其物权与著作权是并存的。油画物权的转让,并非著作权的转让。在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实现会受到物权的制约。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有赖物权人许可,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两个权利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尽管两种权利并无高下、优劣、尊卑、先后之分,但由于物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油画实物的独占、排他的支配权,往往导致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难以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作为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创造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可以无偿利用的公共资源。商业标记的注册,如商标、商号等,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法定期限不续展并且长期弃之不用的,也会进入公共领域。物权则无此法律品性,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在质的规定性上还是在量的规定性上,都不同于物权。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物品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物品本身是价值的承载者,虽然其价值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终究不能摆脱价值规律的制约。知识产权则不然。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因其不属于劳动成果,本身是无价的,知识并非价值的承载者。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知识,即“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知识产权价值源于特定知识的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其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由于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就像孙悟空一样具有分身术可以通过大量地出卖自己获得财产收益。如果需要,这种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不同的地方反复多次获得。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知识及其利用价值的减少,反而会使其增加。这和物权也有很大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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