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华
页数:45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30027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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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共四编,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同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教材。
作者简介
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公司法、金融法。主要学术成果有:《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走协调结合之路》(论文集)、《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1993年)等。主编多本经济法教材。曾先后多次参加经济立法的调查、起草、修改、审定等工作,主要有:计划法、基本建设程序法、国营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统计法、土地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
目录
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地位
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形成
二、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
三、我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一、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第三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含义
一、关于经济法概念或含义的多种表述
二、经济法含义小结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经济管理关系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四、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的特征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的地位之争和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存在的问题
二、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二、我国经济法的体系
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概说
二、经济法律关系
……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参考书目
节选
《经济法(第六版)》: 二、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和规定,使国有企业与公司获得了内在统一。《公司法》第3条、第4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关系所必需的,具有中国特色。公有制下国有主体和国有财产投资、参股的企业,不可能像在私有制下那样,在人们对产权关系“心照不宣”、由私人财产权益驱动而促使企业有效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运行。公有制较之私有制,更需要能够使主体的责、权、利、效明确一致的法治。而且,从法人财产作为全体股东概括的共同权益的角度,这个概念对资合法人企业,包括私有的公司法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适用的。它对于我们把握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出资者财产权的性质,界定企业法人与其出资者或股东的关系,具有普遍意义。 法人财产权依法具有以下含义。。 (1)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企业法人作为不同于其出资者或股东的民事主体,对法律上明确作为企业法人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出资者或股东作为所有者或他物权人,不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也不对企业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出资者或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益,通过选择经营者、为重大决策、享有剩余索取权等方式对企业法人施加控制。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其他任何国有主体作为出资者或股东时,具有所有者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所有者,其投入的资本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法人转投资或再投资时的情况与此相似,它们作为股东享有所有者权益,但实际上,它们并非资本所有者,而只是他物权人。在会计上,所有者权益仅及于企业净资产,并不涵盖整个企业财产,但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看,其客体必须是概括性财产,否则,企业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都将无法实际运作。换言之,在法人财产权关系中,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或股东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及形成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不仅享受企业带来的利益,也要承担其损害和风险。 (3)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这对于法人财产也不例外。既然出资者或股东对企业法人及其财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则企业财产及其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出资者或股东、企业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企业资本的全体所有者所有,因而企业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如前所述,在企业法人转投资的情况下,它享有收益权的依据是他物权,所取得的收益或孳息仍然属于资本的所有者所有。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曾经出现的一个困惑是:企业的留利及企业再投资形成的财产乃至整个企业,究竟归谁所有?在私有制主导的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不成其为问题,尽管企业、公司或法人在表面上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行事,但其本身及法人财产都是属于股东或“老板”的,这在人们的观念和法律上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法官、民众都能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者与企业意志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在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有违诚信道德、任意利用企业法人的“面具”或“画皮”谋利而有损他人利益时,置企业法人独立人格的面具于不顾而直接追究其责任,也是公认的准则。法人财产权及企业剩余价值归属问题是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产物,“企业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等观点也应运而生。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借鉴、总结发达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规律,“资产收益”归股东的法律规定终于出台,表明法律界、经济界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及其财产权的真谛终于有了比较准确的认识和把握。 (4)股权或股东权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形式或手段。股权或股东权包含社员权,它本身并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但它与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有密切联系,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一种手段,是其投资以后对企业或公司法人及其财产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国有企业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 正确地认识和建立国有企业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经营管理普遍步入良性轨道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企业法治已发展到一个重要转折关头,亟须从法律上和观念上解决国有企业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问题,区分国家或政府的三种角色:国资总老板或抽象的所有权人,国资具体老板或出资者(股东)、占用者,社会经济管理者。在三种角色设置中,不得有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角色扮演不得错位,担当角色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可问责性,并在角色定位准确、清晰的基础上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所有权的要求和特点,我国对国有财产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2003年以来明确由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对国有企业、公司的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主体根据各自的财权自主、独立地决定设立或投资于企业(单独投资、控股、参股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依法投资,分别对所投资的企业或者公司享有股东权并承担投资损益。 (一)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老板”的职能,体现在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中。“总老板”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国资委和审计、检察等监督机关,监督各具体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主体管理经营好其占有的国有资产,督促它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或股东,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督促贯彻实施,但不得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资委不能集国资“总老板”的职能和具体老板的职能(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于一身,否则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而且,国资委也不具有作为出资人而从事资本运作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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