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立民主编
页数:581页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
ISBN:978720807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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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内容前,有必要首先了解以下这些问题,因为这将大大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中国法律制度史(简称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客观、科学地揭示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真实情况,并从中找出规律。我们要从这些真实情况和规律中,寻找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天的法治所用。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把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其内容既与法学有关,又与史学相关。因此,既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也可以从史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但是,要成功地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出现偏颇,以致不能真实地再现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这就与这一学科的任务背道而驰了。 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出现得很早。早在春秋末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和律学的兴起,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便有了大发展。《汉书·刑法志》中已记载有汉前法制史的内容。在清末中国法制史研究出现高潮,到20世纪30年代已出现了中国法制史的通史著作,以后这类著作不断问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虽出现过起伏,但总的来说,规模、人数、成果都大大超过以往.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一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能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国法制史作为中国文明史的一部分,源远流长,内容丰富。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了解中国的这一历史,就好像学哲学的要了解哲学史,学经济的要了解经济史一样。如果不了解这一历史,缺少这方面的知识,那么所学的法学知识就不完整,欠科学。其次,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所借鉴。
目录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商立法概况
第三节 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夏商司法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礼与刑及其适用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
第六节 唐朝行政法律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
第五节 宋朝行政法律
第六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辽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夏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婚姻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 制宪活动
第二节 修律活动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节 立法改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制宪与国会
第二节 立法活动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制宪活动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婚姻立法
第六节 劳动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八章 新中国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宪法制度
第三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诉讼法律制度
附录 中国传统亲属制度简介
后记
节选
《中国法制史(第2版)》: 二、立法概况 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封建关系进一步发展,各诸侯国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在新的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先后进行变法活动,并制定和公布了实质上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赵国公仲连于公元前403年实行改革,以选廉举贤、任官使能、改革法制为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并由此产生并制定了成文法《国律》、《奉法》。韩非曾论证了《国律》的兴废对赵国的盛衰强弱具有密切的关系。他说:“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园日削矣。”但<>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使人们的立法水平、运用法律的能力得以提高,从而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发达。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这些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在法律调节的范围上不够全面,在调节的力度上不够强大,没能制定出一套激励社会向上奋发,打击因循守旧势力的法律规定,致使大部分国家在后来的争战中愈来愈处于被动的位置。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的改法为律,在我国古代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法经》 1.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春秋末年,晋国的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经过长期反复的争夺,原来的卿大夫中,只剩下韩、赵、魏、智四家。周贞定王十六年,即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共同灭掉了智氏,最后又瓜分了晋国的土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即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被周天子和各国诸侯承认为诸侯。这三个国家的新兴地主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都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实行过不同程度的社会改革,发展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周贞定王二十四年(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在位期间,他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任命李悝为相,并用西门豹、乐羊等一大批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实行社会改革,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李悝(前455-前395年),魏国人,是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曾受业于子夏,《汉书·艺文志》列有《李子》三十二篇,但已失传。李悝任魏相后,对于魏国新兴的封建制度做出了重要贡献,李悝改革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要为有能力者安排职位,给他们以食禄,就必须把被无能的人占据的职位腾出来。这就要打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李悝的一系列改革,对旧贵族起到了打击和限制的作用,为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第二,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所谓“废沟洫”就是废除井田制,按封建等级分配土地;“尽地力之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开垦荒地,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生产量大幅度提高,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善平籴”就是国家通过收存和收买,控制粮食的供求关系,以保持粮价的稳定,保证封建经济的稳定发展。具体办法是:在好年成时,有可能引起粮食价格的下降,国家以平价收购粮食,使粮价不致下跌,以提高农民致力耕作的积极性;在坏年成时,国家以平价出卖粮食,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粮食的需求,不致使百姓流离失所,另一方面又稳定了物价。由于实行了上述的措施,魏国很快富强起来,所以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说:“魏国李悝,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以后,天下争于战国。” 第三,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为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魏国的军队主要由武士组成。武士要经过严格的训练,按规定标准进行考核,“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即给予优厚的待遇。训练合格的武士,身穿甲胄,背负重弩,手执利兵,疾行而前,颇有战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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