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蒲川,陈大义
页数:292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0305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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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教材具体框架:绪论;第一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权利义务、医疗行为);第二部分医疗主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二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献血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第三部分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药品管理、医疗器械和食品安全法);第四部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等内容)
目录
前言
绪论 1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1
第二节 卫生法的渊源 3
第三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5
第四节 卫生法律责任与救济 8
第五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与方法 14
第一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7
第一节 概述 17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0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23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26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6
第六节 各类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29
第二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36
第一节 执业医师管理 36
第二节 乡村医师管理 43
第三节 执业护士管理 46
第四节 执业药师管理 49
第三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53
第一节 概述 54
第二节 中医药管理 60
第三节 中西医结合管理 65
第四节 民族医管理 67
第四章 医患法律关系 70
第一节 概述 71
第二节 医方的权利义务 74
第三节 患方的权利义务 80
第五章 医疗行为 89
第一节 医疗行为概述 89
第二节 医疗行为的分类 93
第三节 临床性医疗行为 97
第四节 实验性医疗行为 98
第五节 互联网时代的医疗行为 103
第六章 医疗损害法律制度 105
第一节 概述 106
第二节 医疗过错及其认定 107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110
第四节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制度 115
第五节 赔偿责任 119
第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125
第一节 概述 125
第二节 药品生产经营管理 127
第三节 药品管理与监督 132
第四节 生物制品及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137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42
第八章 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148
第一节 概述 148
第二节 医疗器械管理立法 149
第三节 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管理 149
第四节 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管理 154
第五节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159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64
第一节 概述 165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65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检验 167
第四节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169
第五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 176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77
第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181
第一节 概述 181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185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 189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191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95
第十一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198
第一节 概述 198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201
第三节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与保障 206
第四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207
第五节 法律责任 211
第十二章 献血和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215
第一节 概述 215
第二节 血站管理 218
第三节 临床用血管理 222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 225
第五节 法律责任 226
第十三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230
第一节 概述 230
第二节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管理 232
第三节 母婴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239
第四节 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39
第五节 法律责任 240
第十四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242
第一节 概述 242
第二节 职业病的预防与保护制度 243
第三节 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247
第四节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249
第十五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254
第一节 概述 254
第二节 心理健康的促进与精神障碍的预防 257
第三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与康复 260
第四节 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264
第五节 法律责任 266
第十六章 现代医学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69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 269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问题 275
第三节 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问题 279
参考资料 283
后记 284
节选
绪论 学习目标 1. 掌握: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的适用;卫生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 2. 熟悉:卫生法的制定;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 3. 了解:卫生法的特征与原则;卫生法律监督。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目前,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红十字法。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如: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与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身心健康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包括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和卫生刑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在卫生相关领域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刑事关系是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受制约的刑罚权与有限度的刑事责任的关系,是国家公权力对卫生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所形成的刑事权利和刑事义务的关系。 包括: 1. 卫生组织关系 指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关系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使得国家对卫生工作领导有序,保障医疗卫生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 2. 卫生管理关系 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价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管理关系、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的医政管理关系。 3. 卫生服务关系 指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与服务接受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服务关系表现为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最常见的是医患关系。 4. 国际卫生关系 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加入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与其他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的特征 1. 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采用多种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卫生法以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卫生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的多样性。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来调整卫生行政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要采用民事手段、刑事手段来调整卫生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卫生法是多元的。 2. 同自然科学尤其是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专门法,既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又与医学、药学等自然学科紧密相连。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和依据。各种高新医学技术的不断涌现,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等,需要通过卫生立法进行规范,原有的卫生法也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因此卫生法与医学发展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相依存。 3. 卫生法中溶入了大量的技术规范,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卫生法调整的是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社会关系,这就要求将直接关系公民健康的医学方法、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制化,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定义务,确保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因此,在众多卫生法律中,都包含着大量的操作规范、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 4. 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从卫生法所确认的规则看,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卫生法在本质上虽然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对卫生本身共性的、规律性的普遍要求,特别是随着各国之间人员往来和贸易与合作的快速发展,任何国家都必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各国卫生法在保留其个性的同时,都比较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卫生规则,使得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和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一)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健康权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保护社会和公民健康权的原则是指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出发,把维护社会和人民健康作为卫生法的最高宗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健康。包括: 第一,公民有平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服务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卫生服务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人员的医护质量等。卫生服务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需要政府加以监督,例如对药品的质量检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 第三,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有时会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传染病患者的分类管理制度。 (二)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根本方针,也是卫生立法及执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实践证明,预防为主不仅是费用低、效果好的措施,而且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 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不是一对矛盾,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连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使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社会每个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客观上要受到卫生资源分布和分配的影响。所以,如何解决卫生资源的缺乏和合理分配卫生资源是卫生法的一个主要课题。公平是配置卫生资源的基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是公平的必然要求。公平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要达到这样一种健康水平,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缩小地区间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优先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四)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原则是卫生法的基础,其核心是尊重患者自主原则。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有权就有关自己疾病的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一般认为,在卫生服务中,对患者做出各种限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限制原则上须经患者同意,并尽可能减少至最低程度,而且这些限制应当具有法律基础。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 卫生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是国家立法的基础,也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依据。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许多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是制定卫生法的重要依据,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整个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它们而来,都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条规定:“夫妇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或卫生法典。卫生法律包括: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直接关于医疗卫生、维护人民健康方面的专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医疗卫生、维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或条款,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在医疗卫生、维护人民健康方面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对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人的刑罚;《婚姻法》规定了禁止结婚的身体条件等。此外,在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卫生行政法规既是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 四、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五、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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